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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立法:“问题食品”不得退回供货商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1年05月24日作者:新华网 岳德亮
浙江立法:“问题食品”就地销毁 不得退回供货商或生产者
记者23日从正在召开的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上获悉,根据《浙江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〉办法(草案)》的规定,今后,消费者在店里买到过期食品,或发现食品生产日期、保质期修改过,可依法索取赔偿金。
经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后,提交浙江省人大常委会“二审”的《浙江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〉办法(草案)》改动较大,不仅增加不少新内容,而且针对当前较为严重的过期食品、食品添加剂等食品安全问题,还单独设立章节。
草案提出,食品经营企业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,应当立即下架,停止销售,就地销毁,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,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。鼓励以拍照、摄像等方式记录销毁情况。
草案要求,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,设立相对独立的销售区,并以明示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。食品经营企业如果没有销毁过期食品,将被处以罚款,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产停业,直至吊销许可证。